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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常常使...
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常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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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也无权干涉。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常用的检验方法。也就是说,在尸体检查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情况时,需要解剖尸体,检查内伤,取样化验等,以查明死因。因此,解剖尸体是尸体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决定解剖尸体的权利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解剖,不需要征得死者的家属同意,只需要通知他们到场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解剖尸体规则》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对于尸体决定解剖的,需要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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