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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9条新规

2022-09-2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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