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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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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移建。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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