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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必须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必须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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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是必须承认。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被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于待定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对代理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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