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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并在编制预算说明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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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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