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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有法律地位,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
你讲的问题,属于三种法律关系,你与公司的关系?你与隐名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三者之间,公司与隐名股东,不直接发生联系,不履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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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其实就是实际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用实际出资人,但是法官一般喜欢用隐名股东来形容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一定的目的或者出于某种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权却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是以他人名义来实施出资或认购行为的人。 3.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出等公示文件中却将出资人记载为他人。作为挂名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实际出资人在幕后指挥。个别情况下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但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4.常见的与隐名股东相关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二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纠纷;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享有股权,但一般不会参与实际经营。一般来讲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会签署一个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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