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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路边划分有停车位,属于合法停车的,骑车人的责任;路边没有划分停车位,属于紧急停车,且在车后方设有警示标志的,骑车人撞上,还是骑车人的全责...
1、有临时停车位,允许车辆停放的,不需要负责; 2、停车路边没有停车位,属于违章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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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边免费停车,要分清谁是责任主体,要分清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还是消费服务附带义务关系? 2,如果是某一个商家的保安,指挥你停在路边而车辆丢失,根据四川高院的关于审理丢车案件的意见,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 3,如果没有人指挥,将车停在路边车辆丢失,没有人会对你丢车承担责任。至于你提到的道路管理部门更不可能。
车水马龙,人来人往,避让车辆之现象随处可见,一旦在避让车辆时出了事故,谁来担责9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避让车辆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7年5月7日16时19分,江苏省沭阳县居民A驾驶助力车在村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避让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B驾驶的手扶拖拉机,A不慎撞在堆放在道路北侧路下的瓦上,致助力车损坏,A受伤。A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L6椎体骨折……”,A共住院43天,支出医疗费14339.32元,其出院医嘱为“继续石膏固定,……继续休息调养3月”。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不属交通事故。A出院后,认为事故责任全在B,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近20000元。被告B辩称,原告受伤系其自己不谨慎驾驶所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驾驶助力车因避让被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而撞上瓦堆受伤,原、被告对此次事故发生均无过错,但事故的起因系原告避让被告驾驶的车辆所致,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A的医疗费14339.32元、误工费2128元、护理费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4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229.32元,由被告B补偿5469元。宣判后,被告未表示上诉。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正常情况下应由后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违章停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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