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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85分。(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对存在加分和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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