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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
1、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 2、取保候审期间依法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在取保期间,只要经查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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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取保候审期间依法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期间,只要经查证无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释放并办理手续。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保释候审可以提前解除。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在保释候审期间发现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事实被判刑的,可以提前解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 2、取保候审期间依法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在取保期间,只要经查证无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释放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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