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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民法典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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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80)司公字第124号《关于更名改姓公证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办理收养关系时涉及更名改姓问题,在与当地公安部门商妥后,可予公证。”更改姓名系公安部门的业务范围,况且更改姓名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办理某一件收养关系的公证事务时,如果事先未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公证书时,不要写上更改姓名的内容。但应向当事人说明,更改姓名可另行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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