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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及妻子名下有房产女方不能立遗嘱吗

2022-10-26
【案情】B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A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A同意后,决定以A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A父母承担。后A与B的婚姻出现危机,B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A父母也一纸诉状将B与A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A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法院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评析】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B与A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B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A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A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B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A父母对B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A,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B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A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A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A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B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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