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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安置补助费合计(万元/亩)水田 1.7万元/亩 0.7 2.4旱地 1.2万元/亩 ...
地类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安置补助费合计(万元亩)水田 1.7万元亩0.7 2.4旱地 1.2万元亩0.5 1.7园地(平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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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安置补助费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万元亩0.7 2.4 旱地 1.2万元亩0.5 1.7 园地(平地) 1.2万元亩0.5 1.7 园地(丘陵地)0.8万元亩0.4 1.2 山林地0.6万元亩0. 20.8 鱼塘 1.7万元亩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地类 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安置补助费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万元/亩 0.7 2.4 旱地 1.2万元/亩 0.5 1.7 园地(平地)1.2万元/亩 0.5 1.7 园地(丘陵地)0.8万元/亩 0.4 1.2 山林地 0.6万元/亩 0.2 0.8 鱼塘 1.7万元/亩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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