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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买方交付货款,卖方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之后,机动车买卖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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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机动车属于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汽车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是民事行为。该行为生效的具体要件是: 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 二、行为人买卖机动车的意思表示真实; 其 三、机动车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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