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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的债务,怎么处理

2021-07-0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 (4)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离婚判决书中、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在诉讼离婚时,有的是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拆分,对离婚纠纷中的身份关系的解除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别作出判决。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离婚前双方应按照自身实际的经济状况,对自身的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藏匿、隐瞒、转移婚姻存续期财产的,可以起诉这类当事人,按照法律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解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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