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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主要形态,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需要结合房屋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在...
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前的房产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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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主要形态,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需要结合房屋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房屋增值中有共同所有的部分,则需要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婚前的财产。如果婚前一方个人房产,在婚后添加配偶一方的姓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包括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婚后出资买房的,无论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你们要到当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将离婚协议书交给民政局,然后取得离婚证。在明年交房办理产权证时,你个人持购房合同、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书、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发票、个人身份证、民政局加盖公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单身证明即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此前无须做财产公证手续。
徐灵(女)与张贺均为香港地区居民,两人于1987年在香港注册结婚,之后生下女儿张茜茜。此后张贺常驻内地打理生意,徐灵在家当全职太太,照顾女儿的起居。为了往来居住便利,1998年,徐灵来上海实地考察之后,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4年,徐、张夫妇在共同走过27个年头后,夫妻关系走到尽头,徐灵在香港提出离婚诉讼,香港地区法院出具暂准离婚令,但尚未完成财产分割。2015年,为了确认上海所购房屋的归属,张贺将徐灵在上海告上法庭。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以下简称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以下简称香港法律)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不同,这对香港籍夫妻就该房产纠纷当依据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处置,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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