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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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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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