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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市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造成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申诉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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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申诉复查有哪些相关规定: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描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一)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②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③以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投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申诉两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下列情形下也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投诉,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经终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驳回的上诉案件。但是,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和《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及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申诉的,不予受理。二、申诉的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投诉,一般提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投诉的,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况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足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3、《若干意见》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或者未受理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②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主要事实依据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④根据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⑤引用法律规定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追溯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判的。四、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5、此外,《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不当,原审被告有赔偿能力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投诉的审查处理。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投诉部门、监察院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诉人。2、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审查申诉材料,认为需要审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审查。对于批准复查的投诉案件,应制定复查计划,确定主要问题和复查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时间。三、复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包括:①投诉的主要问题和事实;②核实情况和结果;③复查意见。3、结案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办理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以下是刑事申诉期间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中申诉期限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理解。 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超过2年提出申诉,如果是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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