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者退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曾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职工基本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职工调离省直统筹范围时,用人单位于次月10日前,凭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支付给职工本人;4、职工死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转入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1、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疗保险手册)。2、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按月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省医保中心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已领取四年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有个人账户余额。r我国企业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60岁退休领取139个月,55岁退休领取170个月,50岁退休领取195个月计算的,四年只是领取了48个月,个人账户尚有余额,可以继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6人已浏览
1,058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1,7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