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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犯罪情结多次的认定

2022-08-10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工作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怎么认定 1 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 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2 “非法利益”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但“非法利益”具体指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司法实践中认为“非法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性利益,包括货币,财物等一切具有财产性特征的利益; (2)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的非法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荣誉待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弄女性等非财产利益。行为人获取这些非法利益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受损害,正常工作秩序受扰乱,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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