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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程,投保人在跨统一地区流动之前,投保人或其所属用人单位应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营机构办理中止投保手续,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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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让流程如下:1、医疗保险转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地户籍医疗保险被保险人。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人员。2、医疗保险转让申请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让申请表》;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保险转让申请受理机构;被保险人所属的社会保障机构的征收窗口。4、医疗保险转让程序。被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转让凭证,收到转让信息表并输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到其辖区内的社会保障机构申请转让,并向被保险人所属的社会保障机构发送联系信到被保险人转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并将信息表发送到被保险人转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5、医疗保险转让机构收到被保险转让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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