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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根据《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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