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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评级标准与商业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不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结论仅适用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适用商业保险的赔付。商业保险一般按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结论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赔付情形,互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只需做一次,如果对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二、四级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需要法律帮助,我可以为你提供全程免费法律支持,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如果不知道在哪里进行评价,在百度输入“胡春才律师网”,里面有个用户评价栏目,可以对我进行评价。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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