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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守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2)违约金高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对损失额负举...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及损失性质,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合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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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没有具体的比例,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违约金上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合同签订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比例。但如果发生纠纷,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在对方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减少;但如果对方未对违约金提出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减少。
1、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5、综上,在确定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时,要先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是否有特殊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比例以不超过30%为宜。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卖方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但如果约定过高,则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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