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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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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含农村)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注意以下几点:①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②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房产税。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9]88号,88号文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既然符合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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