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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货物都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要付外贸手续费。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第三条: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2)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3)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范围如下: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0.暂时进口货物;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包括: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于加盟费,因合同到期终止,加盟费不予返还,双方应无异议。因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的返还问题,为避免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如果特许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费应承担的义务,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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