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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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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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