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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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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方面,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发包人的发包过程并无过错,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不公平,也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签订合同,以此阻却转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追讨欠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转承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可行使其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保证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1.合同未注明,但实际和实物表明是丙方的增加工程,担任现场该项的项目经理等人员能证明和对方谈定此增加工程项目的时间地点和口头的许诺,仅凭此没有文字凭证丙方能索回此笔工程款吗?能2.工程结算书上已经盖公司公章但没有项目现场经理的过目和签字起法律效益吗?有效3.在工程投标确定丙方中标未签订合同之前,乙方重新提供了一套施工详图,以便前期施工准备,经丙方核对,发现图纸与投标前的图纸不一致,多出了以上第一条中说到的工程量,大约工程款近六万元。丙方被动就是没有保留原始的图纸。多次协商对方口头承诺完工后可以付给该工程款。对方是变更合同增加工程量行为,二.(问:是否要等甲方完成工程结算乙方才能向丙出具代交税务发票?丙只和乙签订合同,怎么和甲方有联系?是不是想偷税?)三.问:这种理由不撤诉法院支持吗?丙方还能找别的什么理由不撤诉吗?撤不撤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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