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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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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如果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后果,人民法院就有权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在一般情况下,阻碍判决执行的行为或原因主要是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将被告人的财产、所争执的标的物隐匿、转移、挥霍、出卖,或者因某种客观原因导致争议的财物不能保存或变质等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这就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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