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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被告:李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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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在借款合同中,可能还会有公告费,、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就是向权利人提出主张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仲裁,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而延长诉讼时效。
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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