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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在城内,且没有自己的房子;2、申请人单身的话,必须在35周岁以上;结婚的话,要符合晚婚晚育...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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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报价和出售报价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平等报价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能够优先回购。 出售报价低于市有关部分发布的同地段房子情况根本类似的普通商品住宅报价(以下简称辅导报价)的,应按辅导报价核算价差。买卖双方对辅导报价有贰言的,可托付有天资的房地产评价组织对房产报价进行评价,所需评价费用由托付方承当。 购房人按市场价采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能够按原购房报价和同地段房子情况根本类似的普通商品住宅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城市户口,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购买或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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