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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朋友出车祸致其伤残被判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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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友情与法律交织的问题。从法理上,无论是何种情况,车辆的驾驶人对乘车人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车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情理上,朋友之间乘车一般都是友情所在,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出现事故也非故意加害所为,因此的损害需要考量友情与对方的承受能力,不宜于过度的主张。如果过度主张,这一次会受到法律支持,可能你会永远失去更多的朋友。所以,处理这类问题时,是情与法的顾及问题。
受害方与朋友同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受害方所花的医药费、因伤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额范围的,在受害方对事故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管收不收费,只要乘客一上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出了事故司机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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