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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法院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或者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3、房产纠纷调解的进行,调解的主持人由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4、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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