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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婴儿遗弃罪怎么判的问题解答:关于遗弃罪的相关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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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包括女婴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婴儿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所以我们可得遗弃婴儿不仅仅是女婴的行为不一定是属于犯罪行为。
遗弃婴儿肯定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能是涉嫌遗弃罪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的问题是,遗弃罪是情节犯,也就是说,发生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同时,遗弃婴儿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知道,相对于年老体弱多病残疾而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来说,婴儿的生存能力更弱。婴儿被遗弃之后,只要没有被他人及时发现并救助,基本上是没有任何生存的可能性的。所以说,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依据其客观行为可以推断行为人在遗弃婴儿时是出于遗弃的主观目的,还是追求或者放任其死亡的目的,从而确定其涉嫌罪名。 比如说,如果将婴儿遗弃在马路边,一般人都能意识到,只要天亮,马路上人来人往,肯定会有人发现婴儿并对其进行救助。但如果将婴儿放进木盆丢进河里,或者将婴儿遗弃到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之中,其主观上必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了。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2、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3、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三、婴儿遗弃冻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明知新生婴儿生命力脆弱的情况下,未给予该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又将婴儿遗弃,导致婴儿冻死,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刑法理论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虽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何谓“情节较轻”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理论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情节较轻”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的;溺婴的等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只有遗弃婴儿,并未造成婴儿的死亡,则只是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遗弃婴儿,并且造成婴儿的死亡,那么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婴儿遗弃冻死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真心的希望社会少些犯罪,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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