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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的投保险种不同,主要的险种是交强险及有关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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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 1、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 (1)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 (1)当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案,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限 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情况,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处理。 (三)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标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两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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