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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10岁不终止,如果行使探视权一方出现不适合探视的情况,可以要求暂时中止其探视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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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岁探视权能不带走。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几岁与能否拒绝探视无关。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探望子女,只要认定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并未对探视权的限制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一方探望子女,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探望;并未说明拒绝探视的年龄,如果中止事由消失的,之后还是可以探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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