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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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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业界、学术界对其范畴的理解存在争议,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各方也争论不一,认为其属于物权、债权、特殊物权等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很难去界定,因而也就导致立法过程中的反复讨论与修改,最后形成的条文就如第一百二十七条。该条立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可以解决的问题: 其一,之前发生的大量游戏账号、装备被盗的案件,法院大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有隔靴搔痒之嫌,以后就有可能借助于盗窃罪作出认定; 其二,民法典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但可以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关于虚拟财产已经列为了受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财产。并且在有些情况下,虚拟币甚至是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因此在生活当中,如果有人在网络上侵犯自己的虚拟币,其实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一种存在方式。所以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分割主要是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该依法分割,如果不属于则不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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