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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拖欠工程款?

2021-11-15
第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承包商很难接管项目,所以他们特别珍惜项目,这很容易形成一种必得的心理。这种心理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调查的忽视,往往会导致工作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非常重要。合作伙伴的信用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合作伙伴的情况,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声誉、是否有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监管等。二、审查建设程序部分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建设方建设意图超出审批范围。如果承包商不要求匆忙建设这个项目,很可能会陷入困境,给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比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发包人想建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意图建造,在建设过程中很可能会被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人必然会陷入僵局。再比如,规划部门规划建设五层,这样,如果承包商按照发包商的意图将建筑建设到五层以上,工程事后被城建规划部门责令拆除,承包商很难主张五层以上的工程款。第三,请专业人员把合同关起来,这是承包商实现权利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对承包商来说非常重要。有些人经常认为施工合同是格式文本,没什么好玩的。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方便和规范双方订立合同,但格式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可供选择,有些条款是空白的,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人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一个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是被动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手续。例如,工程图纸设计的变更、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更,必须由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签字。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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