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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分包商的法律责任:非法分包无效的,行为人应当返还非法分包所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在其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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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违法承包行为如下:(1)总承包公司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公司(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经承包,未经建设公司认可,承包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公司(3)建设总承包公司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建设承包给其他公司(4)分包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违反本条例(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非法分包包括以下行为:(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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