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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信访事项并不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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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若是党政司法机关信访不回复,可以向同级纪委进行投诉(投诉信访不回复);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信访不回复)或向上级主管机关直接提出信访诉求(所谓的越级上访)。而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访不回复对策,除了上述办法之外,信访人还可以向上级(若是省部级则向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作为)。无论哪一级行政机关,满期不作答复的,复议它,对于行政机关信访不回复的行政复议,需要先走一个信息公开程序,然后针对信息公开展开行政复议。只至走完信访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信访,复议,诉讼交叉进行。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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