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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与通奸有什么区别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
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强奸罪加重情形主要有五种,具体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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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不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入户强奸视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即入户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 3、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 4、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根据《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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