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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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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
1、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登记条件:自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按规定组织准备设立文件、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贡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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