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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当事人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唯一住房是可以豁免执行的,有几种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唯一住房非常奢华一般来...
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当事人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唯一住房是可以豁免执行的,有几种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唯一住房非常奢华一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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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法律从没有规定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3、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目的是保障欠债人的活下去的权利,一个社会人只有活下去才有无限可能,活下去的权利大于一切,所以限制了房子的买卖。解释的目的不是让欠债的人逃避法律的处罚,而是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活下去的权利。所以如果欠债的人可以活下去,他的房屋还是可能被执行的。如果离开这个房屋,欠钱的人没有收入,流落街头,难以生存,则这个房屋才可以不能执行。 4、如何认定唯一的房子是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呢?根据目前立法法律规定的情况,要从多方面分析,如果这个房子是做买卖的商用房或者这个房子很大很高档,那么可以执行。如果欠债的人本人挣得多,自己可以租房子的,媳妇、父母、超过18岁的孩子有房子的话,这个房屋就不是基本生活需要,再有如果欠债本人整天花天酒地,买各种奢饰品,去各种高档的地方,这种也可以判断他的房屋不是必须的。再有如果欠钱的人为逃债故意卖其他房子的,也属于可以执行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2、但是有几种例外情况,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你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你所谓唯一住房,是你转移完资产后仅剩唯一住房,原来的房子你为了躲避债务都或卖或送转移了,这是法院可以执行你的唯一住房,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执行是一般,执行是例外。拓展资料: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对已经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与执行标的产生牵连关系,不论是否“必需”都不享有执行豁免权,被执行人想以“唯一住房”作为尚方宝剑来规避执行行为是不可能的。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也可能也会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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