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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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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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