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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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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和解,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房屋应当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计算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退耕还林征收的耕地补偿费应为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批准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年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贴。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和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和拨付。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运输,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运输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分担给予粮食补贴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作物种植习惯和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粮食的品种。粮食补贴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给退耕还林者。第四十条退耕还林第一年,当年补助粮食可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贴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员支付当年的补贴粮食。第四十一条支付的补助食品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贴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贴应当用于种苗采购,剩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贴和封育管理。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三条退耕还林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支付当年的生活补贴。《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每亩退耕还林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改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改委安排种苗草费15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发放给省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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