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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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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根据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主管,消防局率属于公安机关的。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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