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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条诉...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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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上是刑诉法强制措施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刑事诉讼第五十八条自取保候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限刑事诉讼第五十八条自监视居住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事诉讼第92条自传唤后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4、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自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被拘留者的讯问期限为自拘留后24小时内;6、被逮捕人讯问的期限刑事诉讼第72条自逮捕后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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