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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审限如下: 1、第一审审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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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并处理,或另行起诉主张,考虑各案件不同情况。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复查被告人的申诉之后,支持被告人的申诉而提出的,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中,再审可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暂无定论。 二、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案件,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简单来讲就是原则上不得加重,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是不能加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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