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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上庭进行阐述,也可以找律师代理进行阐述,您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建议与我们联系并委托我们协助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以及相应法律事务,可以依据...
1、可以,但需经同意。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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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人民的公仆、机关的职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原因是什么?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 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检察官,是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作为控方,其一系列法庭活动首先是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次是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建议。检察官在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时可以参考被告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也可能赞同律师的一部分观点。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他可以做无罪辩护(无辜的),也可以做有罪辩护,在做有罪辩护时可以赞同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意见,但不能作为第二控方完全赞同检方观点,损害当事人利益。原则上,检察官和律师处于利益对立的两个阵营,出于司法独立角度二者亦不能有过多沟通以妨碍案件审理,而案件的最终审判权是在独立于律师和检察官的法院手上。因此,只要双方没有出现就应尽义务推脱的现象事主大可放心,相信法律会有公正处理。
请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阅卷,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跟踪案件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犯人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沟通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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