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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无效和有效的合同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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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无效和有效的合同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主要涉及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订约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即合同不生效;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观察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类规定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被强迫订约的弱势群体给予的救济。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或多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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