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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必须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的女性员工生了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天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性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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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一般来说是一年。孩子一岁就结束了。如果宝宝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的话是夏天,可以延长1~2个月。1、哺乳时间:对于抚养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时间应给予2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单胎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2、婴儿满1岁后,被诊断为体弱的儿童,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6、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的,男性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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