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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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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障碍或中度障碍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障碍的;(五)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大或生产、销售持续时间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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